2016年10月,山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通过招商引资的形式,引进一家经营电影院的企业,并签订了影城的房屋租赁合同。 2021年6月,星河公司将影城运营方陕西创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大公司)告上法庭,声称创大公司未支付过任何租金,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2017年10月1日到2021年5月30日的拖欠租金和违约金。经山西运城市盐湖区法院调查查明,发现星河公司提供的起诉证据并不属实,因此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星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再次隐瞒事实,虚构创大公司欠付三年多的租金。二审中,运城市中院审理法官冯国荣庭将星河公司提交的一组关键证据隐匿,支持了星河公司的诉求。二审判决书中多处前后矛盾。 受害人刘云强就法官冯国荣的行为,向山西省检察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运城市中院纪检组进行了控告和举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379号,“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侵犯他人权益、妨碍司法秩序”也涉嫌虚假诉讼罪。 1.一审法院驳回无理上诉的同时也埋下了“地雷” 2016年10月19日,星河公司从上海招商引资,引进刘云强的公司运营影城。双方签订了“中影数字星河国际影城”房屋租赁合同。星河公司将位于运城市涑水街星河广场8号楼三层的房屋租给刘云强的创大公司使用,租赁期19年。合同约定2017年10月1日起租。 签订合同后,创大公司向星河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规定其中50万元冲抵第一年部分租金。 但计划赶不上变化。按照合同约定,星河公司应于2017年3月9日前完成电影院二次消防施工及验收工程。但星河公司直到2018年6月5日,才将消防验收合格证交给创大公司。 这导致创大公司投资近2000多万元的电影院的开业时间,从2017年5月1日延期到2018年10月15日。且双方针对延迟交付房屋等违约经过洽商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从2018年10月15日开始免租18个月。因此免租期应顺延到2020年4月15日。 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人群集中的服务业受到严重冲击,首当其冲的是电影院。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受疫情影响,全国的电影院基本上处于停业状态。 体现在合同上,这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19条不可抗力约定,创大公司享有免除租金的权利。这在当时也是全国各地影院的通行做法。 按照合同约定,创大公司已履约在2016年支付给星河公司100万元保证金,规定其中50万元可以抵扣租金。 创大公司为协助星河公司达成交付标准,2016年至2017年,创大公司为其垫付工程改造款共计107.7798万元(隔音墙工程款、放映房工程款、防火门采购安装工程款三项合计)。 然而,星河公司至今未将上述垫付款支付给创大公司。且不顾事实,于2021年4月25日以创大公司拖欠租金为由,强行对创大公司名下电影院实施停水停电锁门被迫支付租金。 强龙难压地头蛇。由于创大公司投资巨大,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不得不妥协,被迫按照星河公司指定的物业公司支付了60万元所谓“欠租”。即便如此,星河公司仍对该电影院实施锁门停电,导致创大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2021年6月,星河公司将创大公司起诉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2021年7月30日,星河公司申请冻结创大公司账户存款38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星河公司的起诉书称,请求与创大公司解除合同;租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要求创大公司支付拖欠租金280余万元;并要求支付违约金85万元;同时,自2021年7月1日起,按每日2603元的5倍标准支付设备房屋占用费,直至创大公司腾空房屋为止。 2021年9月1日,星河公司申请法院查封财产并进行清点,财产保管由星河公司负责。然而,在保管期间,电影院内的设备被盗窃一空。 盐湖区法院审理法官均认为星河公司证据不足,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于2018年6月5日才取得,且原告星河公司未能提供房屋交付确认书与起租日。 因此,2021年11月12日,盐湖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山西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是“互负债务”合同。但一审盐湖区法院未依据客观事实查明并确认影院房屋的交付日期及起租日期,亦未查明并确认创大公司为星河公司垫付的工程款数额。为后续二审判决不公埋下了隐患。 2.运城市中院法官“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在一审驳回星河公司诉讼请求后,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开始显露出星河公司背后强大的政商关系。2022年2月21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载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一审认定并无不当”、“是否欠付租金无法确定”。 判决既然认定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且是否欠付租金无法确定,二审判决原则上应维持原判。 令创大公司负